凤凰卫视
凤凰汽车>石家庄>新闻>正文

酒驾致人伤亡 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

2016-03-08 02:30:00
来源:转载 作者:高景玉

 

今年只有29岁的刘某,喝酒后开着一辆江淮轿车,带着朋友回家,在途中撞上了一辆重型货车,自己受伤不说,朋友不幸身亡。像这种“酒驾致人受伤或者死亡”的,司机究竟该不该担责,如果担责,又该担起怎样的法律责任?今天,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刘某,石家庄高邑人,14年年初的一个晚上,他到朋友李某家做客,为了助兴,李某特意开了几瓶好酒,散场时,他们还是觉着没有尽兴,于是又到县城的一家饭店续摊儿,俩人喝着喝着也就醉了,聊天儿的过程中,俩人提到好朋友刘军,觉着哥三儿很长时间没见面了,实在应该聚聚,于是一拍即合,当即开车来到了石家庄,但是因为没有提前联系,他们并没有找到刘军,而此时,已经是凌晨4点多,没办法哥俩又晃晃悠悠地开车返回高邑,结果在途中撞上了一辆重型货车,刘某受伤,而朋友李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。

桥西区检察院检察员孙玮当庭宣读了起诉书:“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,沿胜利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华路口南侧驶入东侧车道时,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货车发生事故,法医毒物检验书,刘某静脉酒精含量为100毫克83.86克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。”

庭审现场:刘某当庭认罪,诚心悔过

经过抽血化验,刘某已经达到醉驾,且构成了交通肇事罪。法庭上,刘某没有太多的话,对于自己的错误,他也诚心悔过。

刘某: “我认罪,也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,以后重新改过自新。”

疑问:酒驾导致搭载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,司机究竟该不该担责?

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刘飞虎解释说:“如果这个事故中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,他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,最高处罚是拘役6个月,本案他是公诉机关指控它构成了交通肇事罪,处罚的刑期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,但是本案,按照河北省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来说,造成1人死亡,承担主要责任的话,一般刑期是6个月到一年半,同时他醉酒的行为也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。”

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,我们在这儿也是提醒司机师傅们: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。

 

石家庄推荐

  • 降价
  • 导购
  • i团车
更多>>
返回城市站首页>>
网友评论
0人点赞
|
评论0
加载中...
获取最低价
×